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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忆是杭州”,守法是前提 | 争鸣
2021-07-13 12:01:24 发表 | 来源:音乐周报

 

文 | 吴洪彬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中,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下限为500元,体现着国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重侵权成本的决心。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向杭州印象西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索赔人民币720余万元,随后法院正式立案。

众所周知,“印象”系列表演是由我国导演张艺谋指导的大型实景演出,《印象·西湖》是继《印象·刘三姐》《印象·丽江》之后的又一部“印象”系列力作。游览了西湖全景,再看一场《印象·西湖》,俨然成为游客们的“标配”。2016年,杭州G20峰会召开,《印象·西湖》进行了全新的创作升级,改名为《最忆是杭州》。

《最忆是杭州》每天演出两场,票价360元、420元、980元不等,至今累计演出1300多场,已成为杭州城市文化的一张名片,一票难求。但是游客们不会想到,这样一场精美绝伦演出,却有涉嫌违法的行为存在,其长期使用的歌曲《我和我的祖国》竟然没有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

 

G20峰会上,歌唱家廖昌永与杭州7岁小姑娘徐子琪共同演唱的《我和我的祖国》为晚会增色不少,演出情景至今仍历历在目。但是,不能因为这是一首主旋律歌曲,很多晚会都使用过(有偿或无偿),商业演出就可以不经允许随便地无偿使用。更为恶劣的是,音著协曾多次以发函、电话、面对面沟通等形式敦促印象西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尽快处理音乐版权问题,取得许可授权,缴纳相应的使用费,但公司始终以“版权事宜已委托给制作方、导演方等第三方公司”为理由推脱拖延、拒绝解决。

此案例带给我们几点思考:

一、谁使用,谁负责。《最忆是杭州》的演出可能涉及到制作方、导演方等不止一个第三方公司,但实际主管者及盈利者是印象西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也就是我们说的第一责任方,所以该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规的程序是公司依法取得作品使用权,才能交给制作方、导演方去完成节目的制作、排练、演出。这也提醒制作人及导演,以后接到活儿,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也要看一看使用的作品是否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目前,人们这方面的意识明显淡泊。

二、不可“店”大欺“客”。因为是著名演出,因为不愁票房,因为这种侵权游客并不知道而对节目的美誉度没有影响,于是便完全将著作权人的权益抛在脑后,这不仅是法律意识淡泊,还是道德上的无良。只顾自己赚得盆满钵满,一杯羹都不愿分给作者,是不见血的盘剥,甚至还有一种高高在上的优越感——用你的作品、挂你的名就不错了,至于报酬,就别想了!而很多创作者是靠作品生存的,没有报酬,何以生存?不能生存,何以再创作?著名主旋律歌曲尚且被侵权,一般歌曲、一般作者的境遇就更难说了。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店”再大,也要遵纪守法,而不能见利忘义。

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说到底就是利益的博弈,越来越多的音乐作品使用方用买断版权的形式,让作者本可以持续获得的报酬变为了一锤子买卖,对词曲作者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是贪图眼前利益,还是着眼于长远的未来?需要每一位音乐人仔细斟酌。事实上,音乐著作权不仅限于生前利益,除了享有永久冠名权,作者离世的50年内,其继承人或受赠人将依旧获得作品的报酬权。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像《最忆是杭州》这样火爆和旅游景点配套的演出,在我国不少地方都有,有没有类似的侵权行为,不得而知。对照自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是最好的办法。印象西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最终兑现,我们拭目以待。衷心希望《最忆是杭州》从内到外都是一场完美的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