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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嵩《有何不可》被抄袭,法律上如何认定音乐作品的抄袭?
2021-01-13 00:01:05 发表 | 来源:网易

  近日,罗聪《简单的幸福》被传疑似抄袭许嵩《有何不可》。罗聪方发布微博声明称,“经过验证《简单的幸福》不存在抄袭,只有副歌部分6个音符“巧合重叠”,并附上简谱对比”。当天,许嵩方发出声明并晒出两首歌曲曲谱对比图,“发现两首歌曲确实存在部分旋律相似,基于音乐作品抄袭有专业的认定标准,将提交专业机构鉴定,并保留合法维护许嵩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利。”目前对于罗聪的歌曲是否构成抄袭还未有官方最终的鉴定结果。

  

  近年来,不少歌曲被曝抄袭,例如去年爆火的《无价之姐》被曝抄袭《跟我出发》,随后《跟我出发》作曲者董赫男向李宇春公司发布律师函,指《无价之姐》存在曲调抄袭的问题。在众多音乐作品抄袭中,很多“抄袭者”辩解自己只是“借鉴”作品,是对优秀作品的传承,而非抄袭。在层出不穷的音乐抄袭中,值得深究的是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认定音乐作品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所列明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行为人对于该作品的使用,符合法律中的“合理使用”情形,则一般不认为构成抄袭。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未征得原创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并在公众平台上发布进行牟利,此行为则可能是构成侵权的。

  我国目前还未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有明确规定,以往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定被诉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主要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假如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曾经接触过原告受法律保护的音乐作品,并且两个作品又有实质性相似,则可能认定构成侵权。而认定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是认定是否构成抄袭的一个重点,该相似不可源于公有领域的音乐元素,往往须达到显著相似甚至具有“同一性”的程度。

  而音乐作品难以认定之处就在于,音乐作品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被侵权的音乐作品作者,还需要以五线谱分析、音乐领域专家的意见、大众媒体对于相似度认知的反馈作为证据。

  而且目前,对于很多问题是否属于侵权尚存在争议。比如翻唱是否属于侵权?当然如果是自己在家里进行翻唱,不会侵犯到任何权利。但是如果一旦将自己的翻唱作品用于商用牟利,则有可能涉及到行使原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表演权甚至改编权等,在此情况下翻唱就需要事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另外对于真人秀节目中的翻唱他人作品的行为,目前来说,按照法律是属于“需要征求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才可以进行翻唱的。但实践中,往往有的电视台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仍构成侵权。

  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其构成与否在法律上是十分模糊的。比如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的标准是有“8个小节雷同”,但是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音乐侵权进行像商标、专利一样的量化规定,因此类似的纠纷只能通过法官的自由裁定。

  但目前,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对于原创音乐人而言,在作品共享或者公开时,甚至在作品被侵权时的维权过程中,都要注意时刻保留证据,用作后期取证。同时,也应该将作品发布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的知名音乐平台。以此加强对音乐作品的保护。

  最后,作品的版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毕竟保护原创,打击抄袭,才能更有利于文化的蓬勃发展。


        *(封跃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