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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版权管理的出路在哪里?
2015-11-13 03:30:08 发表 | 来源:中国音乐财经

 

音乐版权是音乐产业最核心的问题。但在互联网时代,中国音乐版权的出路在哪里?有人认为,版权制约了音乐产业的发展,也有人认为,版权的春天即将到来了。在11月6日在中国传媒大学举行的第二届音乐产业高端论坛《音乐版权与产业业态发展》分论坛上,中国音著协法律总顾问刘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华研国际音乐版权总监黄颂舜、海洋音乐集团高级副总裁、首席运营官姜山、SONY/ATV音乐版权公司、EMI音乐版权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音乐事业部总经理杨超等嘉宾,分享了对于音乐版权保护的看法。

刘平:音乐作为国家的重要文化产业组成部分,音乐的存在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将音乐价值真正兑现,这也是我们做版权、谈版权最基础的一个出发点。音乐如何产生有几种情况:词曲作者创作的作品、公司出钱让自然人创作的作品,这个自然人把音乐创作出来,然后传播出来产生价值,之后可能用于不同的专业渠道进行传播,在这个传播过程中就需要另外一个角色的加入,比如唱片公司,包括一些演艺公司,都是传播别人的作品用别的方式实现自己的价值。   

关于音乐产业的诉求,我认为音乐产业的形成是来自于原创作者、词曲作者。如果音乐产业是高楼大厦,词曲作者就是这个大厦的地基。我们在促进这个产业不断发展的时候,一定要保护好,让地基更加坚实。让词曲作者可以通过创作劳动得以谋生。

虽然在传播的各个环节都有一定阻碍,但从历史上看,原创作者还是最为悲观的。其实原创作者是最值得让人关注的,值得国家行政、立法、司法加以保护的。因为他们群体更多、个体性强、单位价值普遍高。

这些年我们入会的成员和作品都在上升,纵向来比,为音乐受众提供了很多维权的优质作品。音乐作品和经济地位相比,确实不够,可以说应收上来的费用和实际收上来的费用差距还是非常大。我们应该是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和基础,其他的一些权力也应该保护。

行业不同环节之间应该形成良性关系,与用户形成良性互动。一个流行作品的流行期一般也就是三个月,超过半年都是很少的。一旦过了流行期,单位价值就很低。比如一首老歌,它的单位价值是一样的,电台电视台互联网要播放一次,把一首歌拿出来使用量是很低的,但是它的综合使用量是很高的。

相关部门曾出台多条法律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即便如此,广播电台、电视台还是有很多在逃避,有很多地方电视台,而且是地方省会电视台也被诉讼。作为国家出资建设的广播组织,对于著作权法的实施是这样的态度和反应,那还怎么让其他机构缴费?经常听到说,国家的媒介平台都没交费,凭什么让我们缴费?所以,我觉得这是特别不希望有的情况。

音著协在切身的执行过程中,依然希望我国著作权的进程能够加快。比如今年非法音乐网站关了很多,我没有想到进程那么快。同时希望音著协可以作为一个桥梁,很好地连接起词曲创作人和音乐使用人。扩大音著协在业界的影响,使音著协可以被很多人知道和联系。

马继超:在整个音乐链条里,原始的创作作品怎么能让大家欣赏到?唱片公司做出直接的产品供大家欣赏,现在国家对唱片公司的权益保护是非常不足的,包括唱片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复制发行这部分,实体唱片市场基本在大量减缩,发行带来的收益是非常小的,出租市场几乎没有,这个权益对唱片公司来讲意义都不大。

对于唱片公司的权益,我们现在开展的业务也非常有限,仅仅是对营业厅使用作品收取费用,对于广播权和表演权法律没有规定,所以还未收取过费用。当然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和各个协会共同修改法律。法律修改草案把唱片公司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写进去,我们也希望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能够通过,实现这个权益。

整个国际社会的唱片公司管理状况,大概7家大唱片公司,他们主要收取费用的来源是广播权和表演权,全球的收益2014年达到9.48亿美元,但中国在这方面是零。

在唱片公司的互联网传播权上,最近好像看到了音乐产业的曙光。版权方现在有收益,大家可以看到最近比较热的独家版权模式,唱片公司确实拿到了钱,但对于独家版权模式,我想先谈谈自己的观点,首先,版权保护,它最基本的理念就在于保护创作,同时也要保护歌曲的传播,版权收益来自于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收益作品的一种分享,我分享你的收益,之后我再进行创作,其实独家版权保护模式并没有很好的显示出版权保护本身。

独家版权模式从权利来讲,虽然拿不了钱,但很容易失去这个推广平台。从消费者来讲,本来听音乐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现在下了两个到三个不同的APP,一首歌要来回找,这是一件很繁琐的事。从独家版权本身来讲,它的产品需要一个很高的版权费用,需要投入很多人力物力,最重要的就是还要赔钱,独家版权是对待竞争对手的一个砝码,这是与版权保护意识相符合的。

针对这个问题,国家版权局将不法音乐进行下架,同时也召集了相关的音乐运营商签订了自立公约。这个公约,在推广中大家相互授权,我认为这种独家版权模式,它是一种过渡,唱片公司授权是有期限的,它能够建立起一个版权平台,这种方式对于著作权来讲创造了一个更好的模式。

黄颂舜:音乐的版权声音部分对于唱片公司、实体公司都有交叉关系,看待音乐版权除了声音这一块,也会有实体的部分。大家都越来越清楚这一块,就是很不清楚怎样处理。

国际公司自己不会经营实体而是另外的子公司在经营版权,大部分国内唱片公司包括港台,都是自己在经营词曲,想写一首歌,就必须想到找唱片公司的著作权人及词曲版权公司来获取版权,也就是词曲作者代理公司。

部分唱片公司与词曲版权公司都有合作,我们最早是传统唱片公司模式经营,已经经历了一段很艰苦的岁月。现在的唱片公司都不是传统唱片公司,我觉得传统唱片公司是很注重音乐的,现在很注重音乐创作者,我们一直希望可以把这块经营好。

这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唱片公司从互联网上得到很多激情,很多赞助。这是一个趋势,我们都希望可以走到一个更健康、更透明的状态,能够得到更好的音乐。

以前唱片公司发一张CD就可以养活整个公司几十位同事。录制成本很少,我们和唱片公司打好交道,依照他们的要求付了自己的费用,使用什么付什么费用。

现在看来,要付很多。因为唱片公司要做好经营,要和很多方面合作,包括电影、电视。唱片公司也会以宣传角度免费给电影电视公司授权。对于唱片公司,要非常注重版权,我们都希望词曲版权公司都有好的发展,词曲人才不会流失,这是一个唇齿相依的关系,如果没有他们,我们就没有好的歌手、好的歌曲出现。

姜山:海洋在两到三年内包括旗下的酷狗、酷我音乐,实际上也在为版权市场支付巨额的版权费用和成本,但消费者并没有这种感受或者意识。

作为一个互联网平台,将各个唱片公司权益人的音乐作品,传输给用户。那么,作为互联网平台的运营商关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第一版权怎么获取,向谁获取,包括大家的支付方式和结算规则等等。但我觉得通过数字音乐,包括已经超过十年的酷狗酷我两个平台,对于权利方,包括唱片公司、词曲作者、协会,都一直在探讨,一直在磨合。

从长远来看,独家版权这种趋势一直会进行下去,对整个行业的产业链条应该是不健康的。但从短期来讲,能成为真正打击盗版的有效手段。包括国家版权局,今年开始把互联网音乐纳到了建网行动的主题。

我们也一直在积极配合。从7月份一直到现在,我们两个平台累计下架了100万首版权不清晰的歌曲。但最近,面对市场的一些动态和争议,我们还是会尽可能通过各方的努力把市场推动到一个比较健康的环境,希望通过国家版权法的促进,首先让市场做到打击盗版的规范。

长期来看,各家把版权当作了一种战略市场。第二步就是开放,开放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商业环境,我们现在和很多平台都达成了了方向性共识。站在海洋的角度当然希望得到一个全面的开放和内容相互之间的授权。

从互联网运营的角度,在版权创新部分我们是没有发言权的,因为所有新的领域或说新的产品及使用,都要得到上面的人包括唱片公司权益人的认可。

当然随着互联网的进步,有一些新的服务也推动我们对于版权的规范。例如互联网k歌产品,还有语音社交产品,都涉及到大量音乐作品的使用。我觉得目前新定义出来的授权分类可能也都是由此而来,所以这方面我们通过平台或者技术的驱动,更多还是要唱片公司权益人来决定。

华山:很多人不了解词曲版权公司到底是做什么的,我先简单讲一下版权公司的主要工作。SONY/ATV是一家词曲版权公司,我们的主要工作:第一,为词曲作者提供服务,提供创作资金支持创作,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发掘词曲作者背后的商业价值,不断通过授权,回收词曲的使用费和后期版税,这样可以回馈作者,支持下一段的创作。

音乐版权经历几个阶段,从曲谱到广播、电视录音技术的产生到现在的数字音乐时代。在每一个阶段,版权的立法还有音乐版权的权益,都会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变化。我们国家版权法是从1990年开始颁布,目前20多年时间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

法律虽然不缺乏,但我们的公众和相关的使用机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于版权法的使用和执行是比较薄弱的。比如在公众场合播放背景音乐付费用的不多,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电视节目的时候,制作阶段使用到音乐作品,真正支付复制权费用的极少。我们国家的电影产业蓬勃发展,去年的电影票房有296亿,非常庞大的数据。

在这么多电影作品中,有无数好听的主题曲、插曲、背景音乐被播放出来,按照国际惯例,在音乐著作阶段有使用费、电影播出的同时音乐也被播出,所以后续音乐也应得到公播版税,但在中国,这个数据是零。所以中国音乐版权产业发展还有很大空间,未来在这些领域,如果音乐能够得到改善,毫无疑问会对词曲的创作产生积极推动力。

第二,互联网音乐版权,我们的手机要下很多APP,首先我同意这是一个过度阶段,其实也正常。如果有互联网平台全曲库提供更完善的用户体验,这是非常好的事情。如果没有全曲库,有自己的独特内容也是有可取之处的,这是一个过程。

在互联网音乐时代,更关注我们的音乐创作、听歌方式、歌曲的使用状况有什么样新的改变。音乐产业的未来是求新求变、有新的创作、新的作品、新的音乐产品、新的独特用户体验,包括创新的商业模式,这才是音乐产业未来发展的推动力。

讲到互联网音乐平台,我也衷心建议大家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年轻一代的音乐用户从盗版到正版、免费到付费,现在听说10块钱免费下载500首歌曲。我也听到一些互联网同仁朋友抱怨,就10快钱还是有很多人不愿意付费。

年轻人一代用户,以他们现有的消费能力,10块钱我相信还是可以办到的。为什么他们没有把钱快速消费到月费模式上去?其实不要着急好好分析一下,是不是把音乐当成白菜论斤卖了,所以用户未发现其中的购买价值在哪里。

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可以窥见情况。在大数据的环境下一首歌的点播次数,哪些歌受到用户的欢迎,这些受欢迎的歌曲,能不能考虑一下在互联网时代的二次开发,这些好听的歌曲,哪怕是老歌也具有非常好的商业价值,这些作品能不能与现在的视频、音频、文学及其他产业的东西结合,二次开发变成新的互联网时代下的音乐产品,如果能做到,音乐价值、音乐属性、商业价值一定会得到提升。

杨超:音乐是一个非常美好的行业,可以看得到新技术的发展,音乐带来的市场价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大家现在耳熟能详的互联网几乎跟音乐都有密切关系;但音乐又是一个非常苦的行业,在市场高度发展的今天,创作者却没有像市场增长这样收到应得的收益,尤其是中国的创作者都生活的不是特别好,实际上是版权的问题。

关于版权大家有很多抱怨,包括互联网的收费模式、盗版问题等等。但是其实细细看,中国关于这个法律并不是政府型的相关法律。我觉得行业对于版权的保护还是应该在意识上形成更清晰的共识。

我们在这方面很少有很好的方案,如果能够很清楚地把创作者的录音制品选择好,词曲创作的信息选择好,都有一个很清晰的记载,它就可以作为很好的一个权属证明,基本上不会有说不清的情况。

但是现在无论是音乐创作人,还是唱片公司,对于版权登记的使用还是偏低的,应该更好的使用到版权工具。在具体操作版权保护的过程中,版权工具是对大家非常有用的,能够解决现在所带来的问题。

最后总结两点,一,ISRC是作品的身份证,二,版权登记可以解决作品权属问题。这些在音乐流通中是非常重要的。还有一个数据问题,这个行业非常庞大,但是几乎没有一个有信服力的数据在这个市场上,尤其是中国音乐,假如有这个平台,能知道所有的音乐都是在哪播放,就为权利人主张自我权利、音乐更好的流通、建立更好的商业模式,确立一个非常良好的基础。

过去大家对于这些工具的使用还有一定的门槛和困难,但现在我们把它互联网化,用起来更简单,帮大家去做版权登记,通过这个途径可以查到每首歌的唱片公司、权利人是谁,词权是谁、曲权是谁,录音制作是谁,代理公司是谁,让整个行业的信息更清晰更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