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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能从流媒体平台赚多少钱,归根到底还是场多方博弈
2019-03-14 00:33:34 发表 | 来源:音乐先声

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音乐先声”(ID:nakedmusic),作者Sybil,36氪经授权发布。

上月5日,美国版权局(Copyright Royalty Board,CRB)公布了流媒体服务商制作和发行唱片的最新版税费率和条款(Phonorecords III),不愿服从此项规定的流媒体服务商将有30天的上诉缓冲期。

具体地,2019年流媒体服务商需向版权方支付包括表演版税(Performance Royalties)及机械复制版税(Mechanical royalties)在内的费率为总收入12.3%的版税费用,占到总内容成本的23.1%。

去年1月,美国版权局裁定,未来五年内,流媒体服务商需将向版权方支付的版税费率上调43.8%,即2022年版税支出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将由10.5%增至15.1%。

此次公示的最新费率重申了一年前的裁决,这也是美国版权局与美国国家音乐出版商协会(National Music Publishers Association,NMPA)及纳什维尔作曲家协会(Nashville Songwriters Association,NSAI)共同努力的结果。

美国国家音乐出版商协会CEO David Israelite表示,美国版权局的强制许可将更好地保障词曲作者的权利。而纳什维尔作曲家协会执行总裁Bart Herbison也承认,促使美国版权局作出这一最终决定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权利人迫切需要这样的结果。

新规发布1个月后,Apple Music明确表示不会考虑上诉,其他流媒体平台如Spotify、Amazon、Pandora、Google等则表示将联合上诉。虽然最终结果并未完全敲定,但这其中版权机构和平台方的利益博弈依然值得探讨。

不情愿的平台方

美国版权局要求流媒体平台上调包括网播费率(webcasting rates)在内的版税费率,自然也是多方博弈的结果。

较早涉及此项规定的法案为Webcaster I,由美国版权局于2002年修订公布。当时,Webcaster I要求商业广播机构(包括网络渠道)每次播放(表演)均向版权方支付0.0007美元的表演版税,非商业广播机构支付0.0002美元。

在此之后,伴随着媒介发展与监管跟进,法案Webcaster II、Webcaster III、Webcaster IV相继生效,美国版权局也开始根据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变化逐年调整广播机构需向版权方支付的费用。

2015年Webcaster III失效后,美国版权局要求流媒体平台在2016年将非订阅服务单次播放所支付的版税费用上调21.4%达到0.0017美元(原为0.0014美元),订阅服务单次播放版税费用下调13.6%至0.0022美元(原为0.0025美元)。

 

随后,美国版权局每年都会根据12月1日之前的CPI进行调整,确定次年的最新费率。

在流媒体服务发展初期,部分平台向版权方支付的版税其实高于美国版权局的规定。例如在2015年,商业广播iHeartRadio所规定的单次播放版税费用就为0.0025美元,高于美国版权局要求的0.0017美元。

2018年,美国版权局再次做出调整,非订阅及订阅服务所对应的单次播放(表演)版税分别为0.0018美元、0.0023美元。

 

从数据来看,随着流媒体市场份额的增加,流媒体服务商开始针对版税费用进行压价。尽管一些流媒体平台遵从了美国版权局的规定,截至2018年3月,仍有不少平台根本没有达到美国版权局的要求。

如图所示,Pandora、YouTube向版权方支付的单次播放平均版税均低于2018年非订阅要求的0.0018美元。

再来看版权方与平台方的利益诉求。

版权机构SoundExchange曾在Webcaster IV中提议,2016年起单次播放(表演)的版税费用将以0.0025美元为基准,逐年增加0.0001美元。

相较版权方,流媒体平台Pandora的提议显然更加符合平台方的利益。根据其上限,2016年订阅、非订阅版税费用分别为0.00224美元、0.0012美元。两年过去了,平台的版税费用也不过维持在平均0.0013美元。

一边是版权方为著作权人争取更高收入,另一边则是平台方尽可能地压低成本。在当前的产业环境下,音乐人能从流媒体平台赚到多少,归根到底其实是一场多方博弈。

权利博弈在中国

可以看到,哪怕是在音乐人权利组织众多、版权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的美国,音乐人及版权方想要获取更高收益,也十分不易。

而在中国,各大流媒体平台并未公开过各自平台上音乐作品单次播放所产生的版税税率及费用,而是将此分配结果与平台营收挂钩,采用播放总量与平台收入相结合的算法。

具体参考网易云音乐授权条款6.1.3——“录音制品:授权方上月分成收入=网易音乐订阅服务上月使用授权作品的次数占网易音乐订阅服务上月使用全部歌曲的次数之比例×网易音乐订阅服务上月收入×(1-运营成本 20%)×授权方分成比例(42%);

词/曲作品:授权方上月词/曲作品总分成收入为授权方上月单个词/曲作品分成收入之和;

授权方上月单个词/曲作品分成收入=网易音乐订阅服务上月使用含该词/曲作品的授权作品的次数占网易音乐订阅服务上月使用全部歌曲的次数之比例×网易音乐订阅服务上月收入×(1-运营成本 20%)×授权方分成比例(4%)×授权方实际授权权利占该词/曲作品著作权权利的比例。”

当然,中国曾于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也未明确规定权利人该如何获得报酬,更未细化到具体的分配比例。因此,流媒体平台向音乐人及版权方支付多少,则多由行业自行协商为准。

不过,才从猖獗的盗版环境中走出来的中国音乐产业,平台与版权机构间的利益权衡,则突出体现在平台对版权的占有上,即“独家版权”。

2015年,各流媒体平台以用户为筹码,开打“版权大战”,一时间整个流媒体市场硝烟四起。后经由国家版权局的中间协调,鼓励平台相互授权自有版权,这一利好音乐人及版权方、用户的授意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平台间的独家竞争。

因此,不再能通过“独家版权”抢占市场的流媒体服务商,不得不开辟领域,以其他方式继续之前的较量,以体验和内容来提升付费率和付费规模。

对比美国,中国的版权法律法规并不细致,尽管国家版权局能够约束各大流媒体服务商,但广大著作权人与版权局间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当前,也仅有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两大直属机构,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联盟等知名度并不高,其对权利人的保护也不甚高效透明。

在此基础上,许多音乐人与唱片公司、经纪公司签订合约,通过第三方在流媒体平台上获取更大话语权。不过,这些同样需要盈利的音乐公司能否完全兼顾著作权人的利益,则更需要经过市场与监督机构的检验,最终形成较为稳定的行业惯例。

若说美国此次版税上调带给中国何种启示,那么,版权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权利人保护体系的建立将更好地服务于未来的音乐产业。

结语

美国完善的音乐产业结构为权利人带来了更有力的保障,但平台方与版权机构间的较量从未因此停止,而是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

当前,坐拥大量用户的YouTube以极低的单次播放版税费用排在诸多流媒体服务商的末尾。新规一出,部分流媒体平台或将迎来权利人及其代表更加有底气的声讨,进而提高版税支出。

而在中国,音乐行业的权利博弈则表现出颇具“中国特色”的特点。平台或通过“独占”版权抢夺用户,或与音乐人、第三方机构协商最优的分配协议。

当然,美国版权局以及著作权组织这些年来的努力也为中国带来不少启示,我们期待产业向发达国家看齐,版权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帮助权利人、版权方、流媒体平台协调出更加合理的分配方案。同时,也期待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协会能够发挥主导作用,重点保障音乐人的利益。